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之间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3291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