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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边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1876元退还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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