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省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交*省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西安*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12799.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并于2015年8月26日向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交*省分行支付借款12799.33元及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陈*主动将案件执行款交付给交*省分行,交*省分行已向我院发函告知,本院向陈*开具50元执行费票据,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