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眉县支行与被告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眉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眉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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