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分行与侯*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侯*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西安*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侯*偿还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83.77元、利息及费用4642.68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5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受理费100元由侯*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为29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及受理费共计16600元,其余款项减免。现被执行人已交清16600元及执行费297元,申请人也已领取16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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