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扶*支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扶*支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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