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农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国农*梓口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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