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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千阳县支行与崔**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千**支行与崔*信用卡纠纷一案,千*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崔*归还中国农业*千**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0000元及至透支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5000元,剩余15000元及至透支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于2015年5月31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崔*负担。因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崔*拒不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千**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0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2000元,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崔*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近年来债务缠身,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再无执行能力。执行到位的案款2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申请人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崔*归还中国农*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0000元剩余部分18000元及至透支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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