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029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