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渭南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029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渭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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