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该院申请执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6067.76元,利息及费用2761.18元,(该利息、费用计算至2012年8月17日)及至款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孙*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该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立案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存款人民币4043.68元,剩余款项因查无可供执行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3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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