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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韩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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