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韩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信用卡中心与马小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金昌分行与被告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金昌分行与被告钱有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建设**嘉峪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