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股*兰州分中心诉被告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信用卡中心兰州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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