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史*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史*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880.77元、利息及费用728.12元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该案由西安*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秦委执字第00013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