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中国农业**哈密分行与程*执行裁定书
原告乌鲁木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与杨小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祝方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