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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与杨小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与杨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克*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小林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5460.65元。因被执行人杨小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杨*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故本院将依法终结(2015)克*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5)克*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克*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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