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阿**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在还款履行期间,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阿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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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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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中国工商银**河湾支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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