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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万柳支行与梁**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交**京万柳支行(以下简称交**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担任审判长,法官吕**、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梁**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3月,其在交**支行开户办理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为。截止到2014年10月17日,该卡账户余额为21218.79元。2014年10月18日下午6时,梁**手机收到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发来的两条短信,内容为其尾号为6809的银行卡于当日18:04和18:05在泉州自助设备分别取现1万元(合计2万元),交易之后账户余额1218.79元。由于梁**本人一直在北京,该银行卡随身携带,不可能在泉州取现,于是梁**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询问是否又发生先前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了错误扣款,95559客服人员说该卡账户余额确实少了2万元,但不是银行扣款,建议梁**立即挂失止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梁**随即通过95559客服电话将该卡挂失,并马上在所在地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报案,取得编号为昌公0046060的报案回执单。2014年10月19日上午,梁**在交通银行**通苑支行柜台办理了该卡的解挂、密码修改、更换芯片卡及账务业务查询等业务,查询结果显示该卡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18时04分37秒和18时05分24秒在编号为AKDR026的ATM机取款1万元(合计2万元),该ATM机为交通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安装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29号大华酒店一层。交**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发卡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须向梁**等储户提供完善的专业服务,包括可靠的技术、设备和有针对性并富有成效的安全防护系统等,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交**支行名义或者服务平台从事危害储户存款安全的活动。现由于交**支行未能正确、充分履行上述义务,对梁**账户内存款被他人从泉州ATM机中盗取存在过错,故梁**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交**支行赔偿梁**存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交**支行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交**支行在一审中答辩称:要求驳回梁**全部诉讼请求。事实情况是梁**向第三人泄露了账户信息,其具有过错,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交**支行没有任何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梁**在交通银行**崇文门支行为卡号为的借记卡(开户行为交行万柳支行)办理了网上银行开通业务并签署了《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2014年10月18日下午2时02分,梁**持有的手机收到一条显示为95559发送的短信,该短信内容为:“尊敬的交行用户: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入手机网址,wap.95559pc.com,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交通银行】”。收到该短信后,梁**点击了前述短信载明的网址链接,进入到网站,按照网站的操作提示,输入了手机号和登陆密码,然后该网站网页提示将给梁**手机发送动态密码,要求按照短信密码进行输入。梁**收到动态密码后输入到网站网页中,该网页随后出现手机银行升级一栏,梁**点击进行了升级。

2014年10月18日18时04分37秒及18时05分24秒,梁**持有的卡号为的借记卡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29号大华酒店一层编号为AKDR026的自助存取款一体机共计发生了两笔无卡取现交易(手机银行ATM取款),交易金额均为1万元。该两笔交易均通过短信方式向梁**手机予以发送(发送号码为:95559)。收到该两笔交易短信后,梁**于当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昌*:0046060),该回执单简要案情处载明:2014年10月18日,梁**报警称其手机号为137XXXXXXXX的手机收到95559交通银行客服电话发来的一条短信,经点入短信内上网地址,被骗人民币2万元。梁**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报案的同时拨打了交通**限公司95559客服电话,通话内容显示客服人员称,梁**收到的短信有可能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电话编辑成95559的一个平台向梁**发送的。

诉讼中,交行万柳支行称在进行手机银行交易时,具体的交易流程和步骤是,首先要安装交通**限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安装后点击进入,选择金融服务的模块;进入下一页,选第一行最右边的模块预约取款;点击进入下一页,选择第二栏无卡取款预约,输入手机银行的一些登陆信息,要输入卡号;点击下一步输入身份证号、注册手机号、登陆密码,点击登陆后,进入无卡取款预约的界面,选择一张卡片,然后要客户自己输入自己确定的六位数字的预约码,输入要预约取现的金额,再输入短信密码,即客户手机收到的六位短信动态码。提示成功后当日有效,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台交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机)进行取现。ATM机首页会提示,如果是预约取现,按9进入无卡取现的页面,首先要输入预约的手机号,即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下一页要输入客户自己编写的六位预约码,然后输入银行卡的交易密码,确认后,输入取现的金额,再确认后ATM机吐钞。此外,交行万柳支行称短信密码指的就是动态码,如果没有动态码就不会预约成功,也就无法办理无卡取现。交行万柳支行称手机银行业务是梁利锋在2011年7月2日下午通过银行网站开通的。

诉讼中,交**支行称梁**2014年10月18日下午2时02分收到的短信不是该行发送的,95559号码属于交通**限公司,但不排除他人利用技术手段使用95559发送短信。为此,交**支行提交加盖有中国移动通**企客户中心印章的短信记录,用以证明其向梁**发送的手机短信中没有梁**所述的2014年10月18日下午2时02发送的短信。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排除交**支行通过其他运营平台或者运营商发送的可能,交**支行仅能证明移动没有发送过这条短信。对此,交**支行称其针对移动的号码仅仅是和移**司合作。

诉讼中,交**支行提交2014年10月18日18时04分37秒及18时05分24秒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用以证明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对于该份证据,梁**称录像显示的时间与其收到短信的时间不一致,从录像中看不出是无卡取现还是有卡取现。对此,交**支行提交一份无卡取现交易证明,该证明载明本案所涉两笔取款申请交易类型为手机银行ATM取款。交**支行称总行数据库中有交易类型,每个交易编码代表一种交易类型。此外,交**支行称wap.95559pc.com不是该行网站。

以上事实,有梁**提交的银行卡、手机短信、交易明细清单、账户查询/回单补制申请书、接受案件回执单、客服电话录音,交行万柳支行提交的开户资料、客服电话录音、短信记录、无卡取现交易证明、监控录像及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梁**与交行万柳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依据交行万柳支行提交的无卡取现交易证明可以认定本案所涉两笔取款为无卡取现(手机银行ATM取款)。该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各自陈述,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ATM机的两笔取款业务系梁**在wap.95559pc.com网站输入其本人持有的借记卡相关信息及动态密码后,由他人获取前述信息并在交通银**手机银行客户端登录后进行无卡取款预约,编写六位预约码后,前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29号大华酒店一层的ATM机自助办理了两笔手机银行ATM取款业务。由此可见,梁**在未审核wap.95559pc.com链接是否为交通**限公司官方网站的情况下便输入与借记卡相关的私密信息,是导致涉案款项被他人取走的直接原因。本案中,梁**在2014年10月18日下午2时02分收到的短信虽显示推送号码为95559,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短信系交通**限公司或交行万柳支行所发送,wap.95559pc.com网站链接亦非交通**限公司网站,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交行万柳支行对梁**两笔被盗取款项负有违约责任。据此,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梁**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仅审查和认定了交**支行主张的对梁**不利的案件事实,而对于梁**主张的对交**支行不利的案件事实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和认定。一审在这种片面事实审查的基础上作出一边倒的判决,有失公正。二、梁**账户信息泄露与交**支行不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及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未考虑交**支行前述违约行为在梁**账户信息被骗一事的作用,而将梁**账户信息被骗的原因全部归责于梁**,据此判决梁**一方承担账户信息泄露的不利后果,明显不当。三、本案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他人冒用交**支行的名义、短息号码发送虚假短信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交**支行承担。一审在本案中应当适用却未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四、交**支行的无卡取款业务开办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涉嫌违规,这与本案梁**的损失之间也具有重要因果关系。综上,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梁**的一审诉讼请求。

梁**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交通**省分行关于犯罪分子假冒交通银行95559进行短信诈骗风险提示的打印件,用以证明银行在发现有犯罪分子冒用本行名义发送短信以后,应当向客户进行风险的提示,并且河南分行也这么做了,而本案交行万柳支行并没有这么做;证据2、交通银行储户95559短信诈骗报案情况汇总,用以证明自2014年10月9日起,在梁**收到假95559短信之前,交通银行就明知在北京地区有很多交通银行客户收到假冒短信被骗取账户信息和资金;证据3、交通银行安全保卫部2014年11月11日关于近期发生多起手机短信诈骗事件的通报,用以证明梁**等储户之所以点击假95559短信进行手机银行升级操作,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信任交行,不知存在假冒情况,以及假短信和网站不易辨识等;证据4、2015年5月13日中**视台CCTV-2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的电视节目“聚焦网络安全:骗子盯上无卡预约取款”,用以证明视频中的储户同样也是因为信任交通银行的缘故才点击短信中的链接网址。而且该视频中银行同样告诉受害储户上个月还发生了这个情况,说明银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这些应尽的职责。交通银行在开通电话银行转账、ATM自助转账等均单独列出,交由储户自主选择,但在开通无卡取现业务时,既未经梁**柜台书面申请,也未经梁**在电子银行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擅自开通无卡取现业务,操作程序明显存在缺陷和不当。

交行万柳支行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梁**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一审判决给予了确认。二、关于梁**接收的内容为网站升级的短信,移动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交行万柳支行并未向梁**发送网站升级短信,95559短信息系交通银行获得行政许可授权使用,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发送冒名诈骗短信已经超出交通银行防控义务范围。三、wap.95559pc.com.cn并非交通银行业务官网。四、交行万柳支行针对电子银行渠道诈骗活动采取了相关防范处理措施。五、梁**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个人承担资金被他人盗取的法律后果。六、无卡取现业务实质是网银业务其中的一种功能,交通银行为梁**开通相关业务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七、交行万柳支行没有过错,亦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梁**资金被盗的法律后果。综上,交行万柳支行不同意梁**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行万柳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交通银行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材料以及摆放在营业厅的安全宣传折页,用以证明交行万柳支行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安全风险教育。

经本院庭审质证,交行万柳支行对梁**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交行万柳支行对梁**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梁**亦未提交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梁**对交行万柳支行提交的证据中安全教育活动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交行万柳支行自行制作,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梁**对交行万柳支行提交证据中的安全宣传折页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银行卡纠纷,梁**以银行账户资金被盗取,交行万柳支行未尽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为由,诉请交行万柳支行赔偿存款及利息。通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行万柳支行对梁**的存款损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与交**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办理了交**行的借记卡,开通了网上银行并签署了《交**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并网上自助办理了手机银行。应当指出,电子银行既与传统的面对面式的柜台交易有显著区别,也与大量存在的基于卡片介质存储信息的银行卡POS机和ATM机交易不同,而是一种无纸化乃至无卡片化介质的新型交易类型,具有凭密性、即时性和随地性的特点。这种交易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对交易安全性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卡银行应提供较为充分的确认流程、先进且无显著漏洞的技术以及更为详尽的安全提示,而作为对信息和密码个人掌握的持卡人而言,应承担相较其他交易更重及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才符合此类交易的实际和规律。梁**作为开通手机银行的储户,被无端转移走账户款项,确实令人惋惜,但是对此损失,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责任承担。

本案中,梁**主张交**支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交**支行未尽《商业银行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安全管理、防范等法定义务以及储蓄存款合同中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造成梁**资金损失,故梁**诉请交**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梁**的上述损害赔偿理由并未主张交**支行银行内部系统本身存在安全漏洞,而是主张交**支行未能有效搜索、识别、监测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银行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且在类似事件发生后未能采取通过业务平台提醒储户注意等措施。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手段,假冒交**行95559短信和相似的wap.95559pc.com,骗得梁**的银行卡号、手机银行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从事实经过来看,梁**的损失系因为其疏忽大意轻信了伪基站发送的95559短信,并点击其中的钓鱼网站,自己输入动态密码等造成的,交**支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至于梁**所述交**支行未尽到法定或约定的安全提示义务的问题,从梁**认可真实性的交**支行提交的安全宣传折页来看,其中有防范钓鱼网站等提示,而且交**行的借记卡背面即有交**行官网地址http://www.95559.com.cn,梁**在一审中认可自己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在二审中认可使用过网上银行,也使用过手机银行,据此梁**对于交**行的网站、手机动态密码的用途等应该是明知的,在此种情况下,并无证明证明交**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梁**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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