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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陈**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533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陈**收监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5年7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罪犯陈**及其丈夫李**合法财产464余万元被司法机关收缴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该犯刑事判决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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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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