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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跃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跃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童跃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跃军系职务犯罪,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赃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跃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跃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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