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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湛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3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受贿数额巨大,狱内消费较高,没有完全退赃和有能力而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本、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没有完全退赃和有能力而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综合罪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其表现尚不属确有悔改,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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