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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限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上海好**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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