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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悠**有限公司与上海科**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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