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军**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南京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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