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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知**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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