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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苏州正**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苏**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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