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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圣**有限公司与盐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圣**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物价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南京圣**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南**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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