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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检测中心与镇江钧**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检测中心诉被告镇江钧浩新能**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检测中心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钧浩新能**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检测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撤回对被告镇江钧浩新能**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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