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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政府通信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惠**网中心)与被告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网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东**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网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政府通信信息网络中心撤回对被告东软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32元,减半收取212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16元,由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政府通信信息网络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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