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诚迈科技(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诚迈科技(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诚迈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争议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的商事案件,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争议,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不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查,网**司诉称,2013年12月,双方曾签订《技术合同书。一份,由网**司委托诚**司开发通讯客户端程序,后因诚**司迟迟无法解决软件运行中的问题,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编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类案件类型项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诚**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依照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审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诚**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