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盛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机械厂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