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迈**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阿**(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迈**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阿**(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迈**有限公司均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上海**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迈**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阿**(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迈**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阿**(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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