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第三人)中国银行**市杨浦支行、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心医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心医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反诉被告上海金**份有限公司表示愿意负担该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上海**心医院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反诉被告上海金**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涉案反诉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心医院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被告上海金**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