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科**限公司与上海明**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科**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被告上海明**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反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科**司诉称,2013年6月13日,科**司与明**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编号:KJXXXXXXXXXXXX),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泵阀APP(Iphone,android,web,server)软件,科**司配合明**司组织实施开发工作并按照明**司要求完成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安装和文档编写工作;合同约定总开发经费及报酬为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是合作项目,故科**司只收取200,000元,另外300,000元作为科**司对明**司的投资,明**司支付项目总收入的5%作为科**司的分红,同时向科**司出具投资证明书。明**司依约先向科**司支付100,000元的开发费用。科**司在完成研发后,明**司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科**司完成后明**司于2013年9月23日确认本项目结果。之后明**司又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科**司又继续制作软件的第二版并于2014年4月22日由明**司确认验收。至此,科**司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开发工作,但截止起诉时,明**司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以及确认科**司对明**司投资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给科**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明**司支付到期合同款项100,000元;3、明**司支付科**司对此项目投资款项300,000元;4、明**司依同期中**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审理中,科**司放弃其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明**司支付100,000元技术开发费用自2014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反诉被告)科**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编号为KJX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关系;

2、明**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于2013年9月14日出具的APP修改意见,证明科**司按明**司要求修改第一版内容完毕后,曾某签字确认;

3、2014年4月22日项目验收报告,证明依*作公司要求,科匠公司完成了软件第二版内容开发,明作公司已验收合格;

4、明**司支付100,000元合同预付款的电汇凭单,证明明**司除依约支付首付款后,余款未支付;

5、双方往来邮件,证明科匠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6、2013年10月30日和2013年12月30日发票各一张,金额均为100,000元,证明科匠公司已经向明**司开具了200,000元技术开发服务费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明**司辩称:1、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包括IOS系统5.0以上手机APP、Android系统2.2以上手机APP、Web网站和Server管理后台四部分。科**司仅提供了IOS系统手机用户可以使用的版本,未对ipad进行适配,导致大部分苹果手机用户不能使用;2、Web网站到2014年4月才上线,使得明**司错失商业机会,对明**司产品推广及销售工作造成巨大损失;3、明**司确实尚欠100,000元未支付,但根据合同约定,科**司应该先开具发票给明**司,明**司收到发票后再支付款项,明**司只收到过第一笔100,000元的发票,未收到第二笔100,000元的发票,所以明**司未违反合同约定;4、对于科**司主张的利息计算的时间期间和利息计算的利率没有异议,但认为明**司未支付第二笔100,000元款项是由于科**司没有开具发票,其没有违约,故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明作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网站页面截图,证明WEB网站在2014年4月才上线;

2、双方往来邮件,证明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软件的开发;

3、科匠公司2013年9月13日交付的Android版安装包和2013年10月12日交付的IOS版安装包。

被告(反诉原告)明**司反诉称,根据2013年6月13日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科技公司如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2013年9月10前完成所有的软件开发内容并使软件正常运行,应向明**司支付超过合同周期每日合同金额3‰比例的逾期违约金计303,000元(合同金额为500,000元,则每日违约金为1,500元,从2013年9月11日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共计202天)。请求判令:1、双方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继续履行;2、反诉被告科技公司向反诉原告明**司支付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303,000元。审理中,明**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作为本诉的抗辩理由,不再单独作为反诉诉讼请求提出。

原告(反诉被告)科**司辩称,科**司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在2013年9月10日提供了合格的安卓和IOS安装包给明作公司,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修改,科**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以不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科**司存在违约行为,明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本院查明

经质证,明**司对科**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未收到2013年12月30日的发票;科**司对明**司的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WEB端系在2014年4月上线,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科**司(乙方)与明**司(甲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登记编号为KJXXXXXXXXXXXX,项目名称为泵阀app(iphone、android、web、server),合同约定的系统运行环境要求为:安卓:Android系统2.2以上;iPhone:IOS系统5.0以上;iPad:IOS系统5.0以上。研究开发计划分为五个阶段:“(一)第一阶段(需求确认与设计):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开始计算,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界面及体验设计,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二)第二阶段(封闭开发):第一阶段结束后,乙方进行程序封闭开发并完成。(三)第三阶段(交付验收):第二阶段结束后,系统正式上线发布,甲方完成项目最终验收。(四)第四阶段(免费维护):第三阶段结束后,乙方在项目上线后提供1个月的免费维护,项目无故障运行1个月后维护期结束,甲方支付项目尾款,乙方交付甲方程序之源代码。(五)第五阶段(质保):第四阶段结束后,乙方进入12个月质保期。”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500,000元,明**司支付200,000元给科**司作为一部分开发费用,剩余开发费用300,000元科**司作为对此项目的投资费用,明**司为科**司出具投资证明书。发票在付款前开具,税费由科**司承担。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经费和报酬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并在乙方提供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乙方作为预付款。2、乙方应于2013年9月10号前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开发内容,甲方在乙方完成所有开发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产品上线发布后乙方提供1个月的免费维护(无故障运行),甲方须(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3、甲方同意在项目上线运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项目上一季度项目总收入的5%作为乙方的投资分红,乙方后期免费给予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包括产品升级和维护)。”合同履行期限是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9月10日。合同自科**司收到明**司第一笔付款之日起开始生效。合同第十条约定:“(一)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软件的安装并开始试运行的,则应按超过合同周期每日合同金额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四)其它:1、双方确认的《产品设计报告》基础上,在乙方已发布需求封闭通知且甲方确认的情况下,若涉及框架性结构的程序更改或需求变更,甲方应增加合理的费用。”合同附件为《产品设计报告》。2013年6月19日,明**司支付给科**司100,000元。2013年10月30日、12月30日,科**司分别开具抬头为明**司的100,000元发票,明**司当庭确认收到2013年10月30日的发票。

双方当事人(科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员工李某某、毛某某,明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员工蒋*、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来电子邮件情况见下表:

日期发件人收件人内容

2013.9.5曾*、李**、刁某某Android安装包使用后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1、首页登录页面密码找回按钮无效、注册按钮无效;2、进入“资讯”、“商机”后,页面左上角“返回前页”不能返回;3、“商信”按钮没有反应,并且在尝试按钮之后3秒钟,全面停止,自动关闭程序;4、“更多”:“设置”项中没有之前右侧的图标,并要求登录,进入“登录”后,左上角返回键还是不能返回;5、首页下栏“资讯”、“商机”、“更多”在用Android系统手机按右侧返回键,会直接退出程序。

2013.9.7曾某李某某、刁某某将厂家资料里的图片放在广告位上,同时提出“希望不会再看到各种程序故障”。

2013.9.14曾某李某某、刁某某附件为“泵阀通APP修改意见”,同时询问网站web何时完成

2013.9.29蒋某李某某、刁某某附件为“泵阀通APP故障”,主要包括:前台问题,一、注册登录问题:1、注册好的账号不能在其他手机上登录。2、注销之后,登录成功时显示登录失败。3、有时不能注册账号。4、密码找回不能使用。……三、个别手机,手机自带的“返回键”不能使用。四、“公司简介”、“收藏”出现数据错误。五、“便民服务”出现显示网络错误。……八、商信:1、接收不到消息,甚至每次接到消息不仅不显示,还退出程序。……后台问题,一、后台输入到“项目信息-招标信息”里的内容出现在了“招聘信息”里。二、阀门标准后台写入数据后,前台内容空白。三、泵阀通后台不稳定,录入数据时偶尔出现操作错误、未知错误等提示。

2013.10.2毛某某曾*Android最新安装包,要求卸载手机上原本的软件

2013.10.10蒋某李某某、刁某某附件为“泵阀通第一版改进”,主要内容包括:前台:1、广告页点击要能够链接到目标厂家的主页。……4、“商信”部分:没有消息推送,离开商信界面看不到消息;商信时常无法加好友。……后台:11、后台无法修改企业信息。12、公司信息选择产品时,翻页后选择无效。……

2013.10.10蒋某李某某、刁某某附件为“修改意见补充”:前台:“更多-设置-好友设置”里“确定”键没有用。删掉!后台:拨打电话处,两个电话同时拨出,后台欲删去其一删不了。

2013.10.17蒋某李某某、刁某某附件为“IOS版故障”:1、登录后常出现连接失败。2、广告不显示。3、技术资料里空白。4、项目信息里:招标信息空白。5、配套产品里点进公司没有公司简介。6、资讯里点进去一直在缓冲。7、更多点进去空白。

2013.10.22蒋某李某某附件为“安卓故障修改”:一、产品类:厂家信息:1、企业介绍:页面“关于我们”改为“公司简介”;内容标题“公司简介”删去;有跳转痕迹;页面不能下滑。2、联系我们:里面地图不能显示。……3、“座机”改为“电话”。4、厂家信息增加显示字段为联系人、手机、电话、传真、主页。二、列表显示问题:1、“技术文章”、“展会信息”、“招标信息”的列表上,没有日期显示,但已预留日期位置。2、没有录入信息的页面也可能存在上一条情况,空页面下面广告也不能显示。

2013.11.1李某某曾*IOS、Android最新安装包,其中ios的产品页面国产,进口标签选中效果未完成。

2013.11.5李某某曾某安卓、ios最新安装包

2013.11.6李某某曾某最新安装包

2013.11.7李某某曾某最新安卓安装包

2013.11.11李某某曾*ios最新安装包及上传苹果市场需要的资料

2013.11.20李某某梅*最新安装包,同时提及IOS版在10点发到梅*邮箱

2013.12.11毛某某梅某泵阀通2期项目计划时间表

2013.12.11毛某某梅*项目需求封闭通知

2013.12.18毛某某梅*推荐项目WEB服务器配置

2013.12.18毛某某梅*Andriod安装包,同时告知界面完成

2014.1.3毛某某梅*WEBUI设计风格第一稿

2014.1.9毛某某梅*WEB端所有UI设计稿

2014.1.11毛某某梅*修改后的UI首页

2014.1.13毛某某梅*Android版安装包

2014.1.23毛某某梅*安装包,同时告知需将原来版本卸载

2014.1.24毛某某曾某ios版安装包

2014.1.24毛某某曾某早上安装包有问题,以这个包为准。聊天界面还有问题,今天完成。

2014.2.20毛某某梅*1、解决5s企业库出现断层情况;2、解决5s首页适配问题;3、解决下方滚动栏各模块高度一致问题;4、解决咨询适配问题;5、解决商信聊天问题。

2014.2.24毛某某梅*项目IOS和android最终安装包

2014.4.2毛某某曾某附件为泵阀通2期项目验收单,要求验收

2014年4月22日,明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报告载明项目名称为泵阀通2期,确认科**司已将明作公司需求全部完成,系统运行正常。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已全部完成并交付验收。对于为何验收的是泵阀通2期的问题,科**司认为是明作公司需求发生变化,要求科**司重新开发导致有了2期,1期已经在2013年9月14日交付。明作公司认为是科**司开发的第一版软件没有达到明作公司的需求,2期只是在完善原需求,科**司2013年9月14日交付的只是Android版,且不符合要求,正常软件更新应当是直接更新,而科**司开发的软件在更新时均是要求卸载原版本才能更新,无法正常使用。另外WEB端是在2014年4月才上线。

审理中,本院要求科**司举证其在2013年9月14日交付的Android版和IOS版软件,科**司表示系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付,由于邮箱已删除,故无法提供。明**司表示其可以提供科**司2013年9月13日发送给其的Android版测试安装包和2013年10月12日发送给其的Android版和IOS版测试安装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产品设计报告》里所列内容作为衡量科**司当时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经比对,科**司确认对照《产品设计报告》,其2013年9月13日交付的Android版软件中缺少:1、账号绑定;2、首页缺少按照供应商区域划分;3、展会信息没有分类;4、没有变更公告信息;5、广告里付费厂商不能自行增加内容;6、没有分享功能。对于明**司提供的IOS安装包,由于目前IOS系统已升级至6.0版本,故无法安装。

科匠公司庭审中表示,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其愿意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再次开具相应的发票给明作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科匠公司、明**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院认为,科匠公司和明**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

一、明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00,000元

双方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明**司在科**司完成所有开发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产品上线发布后科**司提供1个月的免费维护(无故障运行),明**司须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合同实际履行中,明**司于2014年4月22日对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并上线,因此其最晚应于2014年6月前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100,000元。明**司承认该款项其至今未支付,但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应先由科**司开具发票,明**司才付款。对此,本院认为,科**司是否开具发票并不是明**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首先,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已改变了先开票后付费的约定,预付款100000元即为明**司先付款,科**司后开票;其次,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系争开发费用仅明确了付款时间,未约定以开票为付款前提。庭审中,科**司表示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其愿意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再次开具发票给明**司。故,明**司应向科**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00,000元,同时因明**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科**司主张其支付自2014年6月1日开始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科**司在泵阀app项目的技术开发过程中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本案所涉《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约定,科**司应于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开发内容,因此是否在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的举证责任在科**司。而从目前证据来看,科**司最早的Android安装包系于2013年9月13日发送给明**司,最早的IOS安装包系于2013年10月12日发送给明**司,且经当庭演示,科**司确认该Android版程序中尚有大量未符合《产品设计报告》约定的内容,而IOS安装包现已无法演示。对于科**司辩称的由于明**司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导致开发延期并需推翻原先的1期开发的软件,而重新开发2期软件的主张,本院认为:1、《产品设计报告》已经固定了明**司的需求,科**司没有提供明**司增加需求的证据;2、合同第十条第(四)项其它1约定:“双方确认的《产品设计报告》基础上,在乙方已发布需求封闭通知且甲方确认的情况下,若涉及框架下结构的程序更改或需求变更,甲方应增加合理的费用。”目前科**司提供的需求封闭通知是在2013年12月11日针对2期项目发出的。从正常的商业经营来看,科**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应当节约开发成本,尽量一次开发成功,后续的改进也应当是在不卸载原先版本的情况下进行更新。而本案中,2013年9月14日至2014年4月2日,科**司多次发送安装包给明**司,且数次要求卸载原先版本再安装。若如科**司所陈**明**司需求变化导致重新开发,却未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因为“框架下结构的程序更改或需求变更”而向明**司提出增加合理的费用;3、明**司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中能看出就此前科**司交付的软件问题不断进行交涉的情况,且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iphone、android、web、server四个部分,双方确认web端于2014年4月才交付上线。因此,科**司在2014年4月才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科**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明作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按超过合同周期每日合同金额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即按合同金额500,000元计算,每日违约金为1,500元,从2013年9月11日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共计202天,合计违约金303,000元。科**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完毕后科**司所能获得的报酬为500,000元,而明作公司现主张的违约金为303,000元。明作公司虽然主张由于科**司迟延交付软件给其产品推广及销售工作造成巨大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数额,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本案中科**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限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限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100,000元的利息(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1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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