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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上海川香**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以与原告(反诉被告)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王*以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3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川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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