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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上**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记载的“签约地点”为“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万达广场号楼XXX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在上海市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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