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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庭审中,罪犯郑**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郑**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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