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之舵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之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方之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浙台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之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之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之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之舵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