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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晚8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肥东县店埠镇新街七号二楼的传奇电玩城内,现场查获魏**等人正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并现场查获“海洋之星”捕鱼机、“欢乐马戏团”等赌博机共10台(总计24个操作单元)及赌资10865元。经查,该电玩城系被告人谢*甲于2014年3月份开设,并雇用饶*、陈*、谢*乙等人为其参赌人员提供售币、退币及兑钱等服务。期间,谢*甲共非法获利约数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甲于2014年9月11日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非法所得退缴在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记帐本、储币卡、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谢**、陈*、饶*等人证言,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机房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甲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结合其退赃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及被告人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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