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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民法院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潘*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在金*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刑期起止表述有误,应为“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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