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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2月12日开始在本区柏郢孜自建房内经营赌场,201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当场查获连线赌博机(六狮王朝)五台、捕鱼机一台(共五个把位,可供五人同时赌博)、苹果机三台,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本区学院南路的柏郢孜一自建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连线赌博机(六狮王朝)五台、捕鱼机一台(共五个把位,可供五人同时赌博)、苹果机三台,并将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柳*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扣押决定书》、《淮公(田)勘(2015)K0201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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