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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自2015年3月中旬以来在淮**X中学对面中国体育彩票室内以经营赌博机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查获赌博机2台,共3个操作单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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