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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至2014年3月底,被告人陈*伙同李*、杨*(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幸福家园小区租住一民房及在潘集区“澜翔”宾馆开“588”“688“等房间,组织张*、叶某某、王*等十余人用麻将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谢*、刘*、王*、李*、杨*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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