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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章*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选煤厂东边大宋饭店西侧开设赌场。2014年12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与市局治安支队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开设赌场的章*及赌场服务人员2人、赌博人员8人,当场查获并扣押6个把位的大型捕鱼机2台、“五星宏辉”单挑机8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及开设赌场非法所得1266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租房协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对“章*开设赌场案”涉案赌博机处理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淮南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崔某某、何某某、于某某、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葛*、郭某某、郭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章*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章*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2665元,予以追缴;6个把位的大型捕鱼机2台、“五星宏辉”单挑机8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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