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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自2011年以来,在其位于凤台县桂集镇黄庙社区的彩虹桥便利超市内摆设赌博机供人进行赌博。2013年8月8日凤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超市当场查获“捕鱼”赌博机1台,“猴子”游戏赌博机5台,“欢乐世界”赌博机7台。被告人唐某某获利3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桂某某、唐**、张某某、刘*某、周某某、金*、曹某某、曹**、吴*、朱某某、余*、朱**、杨*、刘*、张**、张**、张**、刘*甲、陈某某、朱**、蔡某某、魏*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凤台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使用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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