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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至12月19日,被告人关*以营利为目的,在潘集**楼商贸“老乡鸡”后面经营一家赌博机房供人赌博。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该赌博机房进行检查,发现多名人员正在利用该赌博机进行赌博,民警将该赌博机房内摆放的“奥运之星”赌博机六台(六个把位,同时可供六人赌博)、“街霸旋风”赌博机三台(三台共六个把位,其中一个把位损坏,同时可供五人赌博)、“抓鬼特工”一台(四个把位,同时可供四人赌博)、“南瓜大本营”赌博机三台(三个把位,同时可供三人赌博),共计13台赌博机(18个把位)以及当日营业款1760元依法扣押。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关*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人李**、李**、王**、王**、谢*、范*、杨*、姚*、徐*、刘*、刘*某,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具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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