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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2014年8月底,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属楼一单元201室开设赌场,期间邀集张*、陈*、杨*等多人多次在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杨**从中抽头获利约2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主动向本院缴纳非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淮南市公安局潘集派出所出具户籍情况证明、归案经过,本院(2010)潘*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许*、杨*、陈*、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杨**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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