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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承租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3单元406室,于2014年4月始在该室放置赌博设备供他人赌博,2014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4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3年11月承租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3单元406室,租期一年。之后被告人方某某将“龙宫太子”捕鱼机一台、“红桃方块”赌博机八台、“缺一门”赌博机八台摆放在该室内,于2014年4月始供他人赌博。

2014年4月9日,黄山市公安局新潭派出所民警接警赴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3单元406室,将室内的电子游戏设备查获。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

经黄山市公安局认定,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十七台(其中“龙宫太子”捕鱼机一台、“红桃方块”赌博机八台、“缺一门”赌博机八台)可供26人使用,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物证“龙宫太子”捕鱼机、“红桃方块”赌博机、“缺一门”赌博机(照片);书证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协议、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饶某某、詹*、徐某某的证言;黄山市公安局对赌博机的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审讯视听资料;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龙宫太子”捕鱼机一台、“红桃方块”赌博机八台、“缺一门”赌博机八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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