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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李**在颍上县江口镇镇政府附近租赁他人房屋开设游戏机室,设置具有上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打渔机、连线机18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4台,组织赌博活动。截止2014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时,被告人李**共非法获利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颍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李某某游戏机室设置赌博机认定的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聂*、赵**、赵**、吴*、杨*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李某某游戏室打渔机主机的营业数额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开设的游戏室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赌博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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