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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缪**、黄*、闻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武**、吴*、肖某某、朱某某、武**、缪*乙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武孝波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撤回上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

审判员宋**

代理审判员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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