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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羊景保、苏**、马*、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羊景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退赔违法所得;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9400元,予以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羊景保、苏**、马*、李**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羊景保、苏**、马*、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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